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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

第七十四条 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在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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