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自治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将能源和战略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融合,完善能源和战略资源重大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土地复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从事能源和战略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降低消耗,控制和防治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依法履行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或者土地复垦的义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
第十条 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第二章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第十一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煤炭安全绿色智能化开采和清洁高效集约化利用,统筹推进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发展现代煤化工,打造煤基全产业链条,实现煤炭稳产稳供和转化增值。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统筹生态环境承载力和煤炭资源赋存条件,整合煤炭资源,盘活矿区空白边角资源、夹缝资源,优化煤炭产能布局,有序释放煤炭先进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建立煤矿绿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现代化煤矿建设,推动煤矿增优汰劣,打造集约高效的煤炭保供基地。
第十三条 自治区制定矿井优化系统支持政策,完善绿色智能煤矿建设标准体系,健全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人才发展支持政策体系,加快煤矿智能化改造。
第十四条 自治区制定完善煤矸石、矿井水、煤矿井下抽采瓦斯等资源综合利用以及矿区生态治理与修复支持政策,鼓励利用采煤沉陷区、露天排土场等开展新能源以及储能项目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统筹电力系统安全和能力建设需求,科学合理确定煤电规模,优化调整煤电布局,与新能源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优先改造升级,严格控制增量煤电项目。在确有必要新增燃煤机组地区,适度发展保障安全的支撑性煤电和保障民生的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六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传统燃煤电厂绿色智慧转型,应用多能互补、源网荷储、虚拟电厂等新型模式,推动传统燃煤电厂与新能源耦合式发展,实现电力电量绿色低碳供应。
第十七条 自治区全面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技术,实施节能环保标准,采用超超临界等先进发电技术,深入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升级改造,有计划地淘汰落后燃煤机组,提升煤电整体能效,建立先进清洁的煤电体系和城镇供热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