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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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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

第六十三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提升农村牧区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生产和生活用能效率,加强农村牧区清洁能源保障,增加清洁优质能源供应,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改善农牧民炊事、取暖等用能条件,实施农村牧区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持续加强电网建设改造,提高电力保障水平,推动用能电气化升级。

第六十四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能源领域合作交流,深化与俄蒙、周边省份煤电油气全方位合作。推动新能源新材料领域国内国际合作交流,打造高水平合作交流平台。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项目用能、用矿、用水、用地等要素保障力度,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各类开发区内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推动净地出让。

第六十七条 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可以通过租赁、入股分红等方式使用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确需征收、征用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损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用好用足各类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第六十九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能源和战略资源领域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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