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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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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大稀土利用科技攻关力度,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围绕稀土绿色冶炼分离与稀土新材料及应用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突破工艺、设备、材料等方面关键技术瓶颈。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延伸稀土产业链条,开展稀土材料的产业化应用,鼓励发展稀土深加工应用产业、稀土高端应用和智能化、绿色化项目,提升稀土新材料产品质量和智能制造水平,做强稀土产业链。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进稀土产业全面转型,开展稀土行业碳达峰碳中和、节能降耗减排行动,实施生产环节智能技术改造,推进稀土产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产品交易平台建设。

第五十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发挥稀土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提升稀土就地加工转化率,提高稀土产业产值。

第五十一条 投资建设稀土采选项目或者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核准手续。未取得核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投资建设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环境友好的技术、工艺,对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进行回收利用。

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销售非法采选、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

第七章 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构建安全可靠的能源供应保障体系,强化能源兜底保障能力,提升能源供给质量,稳定能源外送能力,保障煤电油气安全稳定供应。

    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机制,转变能源开发方式,支持企业、嘎查村集体、农牧民以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非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入股,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共享能源开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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