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战略资源绿色安全开发利用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发挥战略资源优势,推动战略资源合理有序开发,统筹开发与保护,实现生态保护红线等控制线与战略资源区域充分衔接。
第四十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战略资源绿色集约利用,加快战略资源采选冶加一体化发展,形成合理采、集中选、定点冶、就近加工转化的开发建设模式,促进战略资源向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高值利用方向发展。
完善二次战略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政策体系,加快战略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推动建设环保标准高、技术先进的废弃物综合处置示范项目。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大战略资源勘查力度,重点勘查铁、锂、铜、金、铌、钽以及稀土、稀有金属、稀散金属等国家紧缺和新兴的战略性矿产。依法开展稀土、锡、金、铀、镍、萤石等矿山深部以及外围找矿行动,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优化矿山结构,控制矿山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依法关停技术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新建矿山应当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应当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加强尾矿库运行管理,防范和化解环境和安全风险。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战略资源的保护工作。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涉及战略资源的,应当依法避让。非经依法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
第四十四条 从事战略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选择环保、安全的勘探、开采技术和方法,避免或者减少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在生态环境敏感区从事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符合相关管控要求,采取避让、减缓和及时修复重建等保护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五条 在开采战略资源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六章 稀土开发利用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规范稀土全产业链发展,建设全国最大的稀土新材料基地和全球领先的稀土应用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