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统战工作 >> 民族宗教 >> 正文

民族宗教

民族宗教

内蒙古自治区 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

第七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根据战时医疗卫生动员需求,组建医疗救护、疾病控制等专业队伍,组织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战场救护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依据医疗卫生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进行演练,按照要求参加国防动员综合性演练和专项演练。

第七十三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任务。鼓励公民和组织为国防动员活动提供资金、物资等支持。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边境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第七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坚守底线思维,强化制度机制建设,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时研究部署,细化具体举措,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统筹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相关工作。

第七十七条 自治区鼓励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促进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出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人员和复转退军人扎根边防、建设边疆优待政策措施;鼓励赴边就业创业,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相关税收、用地保障、金融等优惠,推进兴边富民与守边固边协同发展。

第七十九条 沿边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好各项边民补助和护边员补助、社会保险等政策,加强护边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发挥边民和护边员的守边护边作用。

第八十条 沿边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促进生育、养育、教育支持政策,实施生育津补贴制度,出台养老服务、教育助学、就业扶持优待等措施,解决戍边民警、边防官兵赡养老人、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和边民生产生活等困难。

第八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持续推出便民利企措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社会各界参加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

第八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各族群众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开展与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公益宣传,并做好舆论宣传引导。

第八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十四条 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

第八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上一条: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
下一条: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