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统战工作 >> 民族宗教 >> 正文

民族宗教

民族宗教

内蒙古自治区 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

岸风险的预警防范,配合做好打击走私、防范非法出入境、防控卫生疫情、管控危险货物等口岸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章 加强国防动员

第六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旗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六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体系,定期组织潜力普查,加大新兴领域重点潜力现场实地核查力度,动态更新重点潜力资源名录库,推动潜力转化运用。

第六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兵役登记和预备役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并明确其规模、专业和具体任务。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明确的任务,担负国防勤务,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七十条 交通运输、人民防空、邮政、网络通信、无线电、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生物安全、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电力供应、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依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人员精干、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专业保障队伍,组织训练、演练。

第七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动员指挥、防空阵地、人员掩蔽、疏散地域和物资储备工程设施建设;完善能源、装备制造、化工、交通设施、油气管网、网络通信、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体系建设,提高战时抗毁能力。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上一条: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
下一条: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