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职责,改善疾病控制基础条件,强化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健全医疗救治、科技支撑、物资保障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和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状况,解决突出问题,保障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和区域协同发展等战略,统筹构建跨盟市区域灾害监测预警、应急物资储备、联合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体系,完善自然灾害高风险地区、重点城市群区域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灾害联防联控和协同响应能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客观、真实报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普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