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创新话语表达方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选树先进典型人物,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全景式展现内蒙古新成就,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
第十九条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推进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深化网络生态治理,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三章 维护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 维护公共安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提升应急治理能力,加强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源头管控,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域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落实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对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消防、交通运输和渔业船舶、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经营性自建房、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实施专项整治,对危爆物品等行业实施全流程、全环节、全要素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