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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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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

第三十九条 加强社会治理应当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引导群众依法依规理性有序表达利益诉求;深化发展“浦江经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实行信访代办制,及时回应解决信访诉求,深化信访积案有效化解,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加强社会治理应当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机制,开展社会心态监测、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服务等活动,加强社会心理问题的疏导排查和防范化解,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事件的发生,培育自尊自信、包容友善、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第四十一条 加强社会治理应当促进机会平等,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众树立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理念,推动全社会形成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第四十二条 加强社会治理应当科学划分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员,健全网格员安全管理权责清单与薪酬保障机制,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实现多网融合、一网统筹。

第四十三条 加强社会治理应当统筹推进各类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社会治理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推进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倡导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五章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

第四十五条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

第四十六条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四十七条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根本,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坚持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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