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族团结进步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全面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把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推进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各民族紧跟时代步伐,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全面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各族人民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巩固和发展自治区民族团结大局。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围绕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实施文明创建、公民道德建设、时代新人培育等工程,促进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坚持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完善政策举措,促进各民族在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的团结统一,守望相助、手足情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加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创造更加完善的各族人民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
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等各领域。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充分利用全区民族政策宣传月、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民族法治宣传周,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传承好各族人民始终心向党、心向党中央的红色基因,传承好各族人民识大体、顾大局、讲风格、求奉献、有担当的宝贵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