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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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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

第三章  政治建设

  第十九条  自治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着眼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等方式,对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推动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议案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表率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人民群众建设模范自治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完善办事公开制度,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保障基层群众共同参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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