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统战工作 >> 民族宗教 >> 正文

民族宗教

民族宗教

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

第六章  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美丽中国建设,统筹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把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不可逾越的红线。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绿、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保护、科学利用水资源,节约水资源,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实现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

  第四十四条 黄河流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内蒙古段干流、主要支流、重点湖库保护和治理力度,重点对十大孔兑等沿黄河丘陵沟壑区实施综合治理,加强黄河两岸林草防护体系建设,推进河滩区退耕还草还湿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黄河安澜体系建设。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上规划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科学核定载畜量,防止草原过牧;建立和完善草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科学开展草原生态修复和系统治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森林资源保护,落实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提高公益林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强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优化森林结构,持续提升森林资源质量。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推行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严格控制河湖取水量,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和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交接制度,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持续推进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河湖湿地综合治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集中力量开展重点地区规模化防沙治沙,全力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分类施策,坚决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科尔沁和浑善达克两大沙地歼灭战,配合打好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区域联防联治,统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保护修复,加强治沙、治水、治山全要素协调和管理,培育健康稳定、功能完备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持续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上一条: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
下一条:习近平论民族和宗教工作(2023年)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