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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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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第四个《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法制宣传周》宣传资料之三蒙古语文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对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方面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处理工作;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国家鼓励民族自治地方逐步推行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授课的双语教学”,扶持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教材的研究、开发、编译和出版,支持建立和健全少数民族教材的编译和审查机构,帮助培养通晓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教师。

2、修改后的《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新增了哪些蒙汉文并用范围?

答、修改后的《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新增了3种蒙汉文并用范围:户外广告主体字、座签、LED 。

3、《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在关于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和规范化使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应当坚持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理论研究并重的原则,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工作的领导,对重点科研项目应当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并纳入自治区科学研究规划,拨付专项经费予以扶持。

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培养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人才,不断扩大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队伍。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蒙古语言文字等级考试,对以蒙古语为职业语言的在岗人员进行蒙古语标准音的培训和测试。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蒙古语言文字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做好蒙古文古籍的抢救、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古语言文字跨地区间的协作和国际交流。

4、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使用和管理蒙汉两种语言文字时,在翻译工作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在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开展工作并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工作人员,享受蒙古语言文字津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翻译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翻译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人员,享受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岗位津贴。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从事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并获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医疗保险、住房和差旅费等方面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待遇。

5、国家对民族教育经费有何规定?

答、民族教育经费由市和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核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国家下达的民族教育补助专款,要全部用于民族教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每年用于民族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实际征收总额的10%。

对克扣、挪用、侵占民族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退还全部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 头 市 司 法 局

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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