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中共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并将其写入新修改的党章,标志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正式确立。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答: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国实行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内容主要是:
第一,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的选择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宪法、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中国实行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在中国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国家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各宗教之间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宗教组织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国家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同时,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也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中国各宗教都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各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可以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同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进行交往、交流和合作。中国的宗教组织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国政府、中国的宗教组织不会干预外国的宗教事务,同时也绝不允许外国势力插手和干预我国的宗教事务。
3、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答、正常的宗教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宗教活动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宗教活动要严格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开展。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进行的以及信教群众在自己家里进行的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终傅、追思等活动,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4、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答、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相关宗教设施、组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主要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简易活动场所。
5、受法律保护的宗教财产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所谓宗教财产,就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土地(含山林、草场、墓地)、文物、宗教用品、各类设施及宗教性收入(如奉献收入、祭典收入、香金、诵经费、香客住宿费、安置长生禄位收入、安置往生禄位收入等)、门票收入、国内外捐赠收入、政府资助资金以及其他收入(含房屋租金收入、存款利息等)和所办企事业的合法资产、收入等。《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条例对宗教财产作了界定,并且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6、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具体是:(一)进行集体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二)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进行。(三)携带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应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四)在中国境内招收宗教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五)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六)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七)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传教活动,包括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制作或者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包 头 市 司 法 局
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