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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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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农村牧区资源和生态优势,发展培育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促进本地优势特色农畜产品加工和饲料生产等企业发展,强化资源整合,推动种养加一体化企业上市,支持企业规范化、品牌化、数字化、市场化发展。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兴办企业发展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建立健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建立龙头企业引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跟进、小农牧户参与的产业化联合体,做大做强新型经营主体。

第五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机制,加强行业指导,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因地制宜建立服务标准和规范,发挥农牧业专业协会作用,提高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整乡、整村集中连片开展社会化服务,大力发展代种代养、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推广土地集中连片经营和规模化养殖模式,鼓励区域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农牧业节本增效、提质增效、营销增效。

第五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产销对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作用和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实施“数商兴农”和“互联网+”农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鼓励发展农畜产品电商直采、定制生产等模式,推动农畜产品直播电商基地建设,建立健全自主终端销售网络平台,以销促产、产销联动,形成稳定的农畜产品输出渠道。

第七章 绿色发展体系建设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高效农业和生态畜牧业,推进产地环境净化,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高质量构建农牧业绿色发展体系。

第五十九条 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以水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产、量水而行,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推广水肥一体化、浅埋滴灌、膜下滴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和抗旱品种,提高农牧业节水效益。

第六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耕地轮作、保护性耕作、测土配方施肥、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措施,推进控肥增效、控药减害,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使用、回收、再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立苏木乡镇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贮运站、嘎查村回收点,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推进产地环境净化。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草畜一体化发展,推动以草定畜定牧,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防止超载过牧;在农牧交错区推行种养结合、农牧循环模式。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明确草原网格化管理责任,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模式。

    第六十二条 自治区实施农牧业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推进农牧业固碳减排和草原碳汇,鼓励研发应用减碳增汇型农牧业技术,增强农田储碳固碳能力,推动畜禽养殖低碳减排,促进农牧业绿色低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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