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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献:坚持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

概况

人类社会是一个民族的集合体,民族关系的状态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兴衰进退。古往今来,一切善良的人们总是追求社会的稳定和民族关系的和谐。但要达到这个目的,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用什么样的原则来处理民族关系。用平等原则处理民族关系,则意味着社会的进步,代表着文明和正义。时至今日,人类社会仍须以严肃的态度,来思考和回答这个至为重要的问题。民族平等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面对新的时代,为了处理好民族问题,从而实现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振兴,我们需要对民族平等原则在实践中长期坚持,在理论上不断探索。

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平等的基本观点

坚持民族平等,反对民族歧视和压迫,这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基石,也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则。

民族平等并不是一句陌生的社会口号或政治原则,早已广为人知。但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其理论根据和实际状况,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有着很大的不同,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在当代中国,民族平等的理论有其丰富的内涵。

(一)民族平等的基本含义

民族平等以民族的存在为前提,直接指向的是各民族的社会地位问题。在我国,民族平等首先是指,各个人们共同体,不论其人口多少,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是否相同,但其社会地位一律平等,享受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汉族和少数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一律平等;没有给任何民族以特权,也没有对任何民族的权利设定限制。民族平等从权利的内容来说,是指各个民族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平等。举凡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以及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各民族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视同仁。没有任何权利只允许某些民族享有或限制某些民族享有。

民族平等不是一个僵化的概念,它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在我国,由于各民族进入新中国的时候,社会形态的起点很不相同,有些民族在社会发展上与汉族等民族相比相差了几个社会形态。比如,当时东南部的民族已经迈进了资本主义的门槛,而一些边境地区的民族却还在奴会甚至原始社会的后院”徘徊。各个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上如此大的差异,造成了他们在平等权利上行为能力的很大差别。比如,对文化发展水平相差很大的两个民族来说,尽管都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平等权利,但显而易见,结果会大不相同。如果只是简单地奉行各民族一律平等,那么就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差距,无法达到真正的事实上的民族平等。所以无产阶级所提出的民族平等,还包括列宁所说的:不仅在于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在于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生活中实际形成的不平等”。这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对那些相对落后的民族、人口特少的民族给予权益上的特殊照顾和权利上的特别保护。比如:我国采取特殊的政策、灵活的措施、优惠的办法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社会事业,这正是考虑了这些民族的特殊情况,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这是无产阶级民族平等的重要特征。

(二)我国民族平等的若干特征

我国的民族平等,它既有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共性,又有中国的特点。这一特点,是和我国各民族的具体情况、中国的历史与文化、中国的社会制度和民族政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一是权利的广泛性。社会生活有着广阔而丰富的内容,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和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相联系着。在我国,各民族平等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从政治领域到经济领域,从科技文化领域到社会的其他领域,各民族都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各民族共有的权利,还包括为少数民族设有的特定的权利。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里的人民”是包括56个民族的人民。

二是权利的真实性。把民族平等作为一项宣言并非难事。追溯民族平等这句口号的源头,是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统治,开拓市场,建立资本主义制度而提出来的。今天,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上,都有关于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内容。但在存在阶级压迫、民族压迫的社会里,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是根本办不到的。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美国这样处处以平等自我标榜、以人权作利器的超级大国,也存在着严重的种族歧视。这里仅举几个简单的数字:美国黑人占总人口的13%,但经选举产生的政府职位,黑人只占5%,黑人的失业率是白人的两倍,美国监狱中关押的犯人黑人占47%。这充分说明,在剥削制度下,国家的属性、社会制度的属性,决定了民族平等很难成为社会中的真实。

我国的民族平等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在确定民族平等的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之在社会生活中实实在在地得到体现。比如,确立合理的选举制度,为保障各民族政治权利提供客观条件,以及为保障各民族的文化权利、教育权利提供物质保障,相应设立文化、教育设施等等。这就使得民族平等权利不仅是法律上的庄严记载,而且是现实生活中可以感知、可以体验、可以享受的具体而真实的东西。

三是权利的彻底性。中国的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民族观指导下的产物,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它是其他任何社会制度所不能比拟的。民族平等着眼于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和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而没有共产党人的任何私利,所以便有了对少数民族权利的特殊保护,有了对欠发达民族地区的特别照顾。

民族平等的彻底性也表现为权利保护手段的多样性.包括政治、经济、法律、行政各种手段。因为权利不仅需要确认,而且需要保护。

中国民族平等并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宪法原则,一项政治原则。不但长期坚持,并且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不断采取新的措施,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完善。比如,党和国家在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经济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利方面与时俱进,随着整个国民经济实力的日益增长而不断制定新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力度。改革开放中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对口扶助,保障少数民族生活的特殊需要,特别是跨世纪历史时刻作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实施西部大开发,也就是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这些政策措施和规定都体现了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的彻底性。

四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权利和义务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姐妹,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我国的民族平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各民族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从民族的角度考察,各民族的义务既包括对国家社会的义务,也包括各民族成员之间相互的义务。各民族享有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各民族履行的义务则不能被免除。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实行民族平等的必然要求。

五是权利的完整性。一个民族是由许许多多的成员组成的。我国的民族平等权利,包括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法律对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都给予充分的保护。从权利的主体而言,有的权利是属于各民族公民个人的,比如接受教育的权利、拥有自己财产的权利等等;有的权利是集体享有的,比如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建立民族乡的权利等等。有的权利的主体既包括集体又包括个人,比如选举中按民族成分确定代表名额。我国对各民族的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都无一遗漏地加以保护,显示了民族平等权利保护的完整性的特点。

(三)民族平等的理论基础

无产阶级的民族平等和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相联系。无产阶级的伟大事业是要解放一切被压迫者、被剥削者,废除不平等的社会制度,使所有的人成为社会平等的一员,因此无产阶级的事业本身是和人的平等、民族平等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同时,这一伟大事业,又是需要许许多多的人积极参与、为之奋斗的事业,需要广集力量与智慧,实行民族平等,才能使不同民族的人们在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的旗帜下团结奋斗。列宁在《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中指出:没有什么比对待民族不公平更能阻挠无产阶级团结的发展和巩固的了。”在这里,他精辟地阐明了民族平等与无产阶级的使命和团结的内在联系。民族平等的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著中,论述很多。

无产阶级坚持民族平等原则也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世界观紧密相联。唯物史观认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居住区域如何,文化背景、历史进程有何不同,他们都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创造着历史,创造着文明。这在中国的实践中得到充分的证明。五千年的沧桑表明,中国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远的不说,中国鸦片战争以后的历史就足资证明。中国进入近代以后,外国列强纷至沓来,各民族人民同仇敌忾,共同抵御强敌,抗击侵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最终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赢得了民族的独立和解放。我国的宪法上庄严地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的创造者应当获得平等的权利,去享受人类社会共同创造的物质、精神成果。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民族平等是必然的、合理的选择。

坚持民族平等也是对种族问题上唯心史观的批判和否定。从生物学上看,不同的民族可能会有肤色、毛发等外在形象特征的差异,但各民族并没有优劣之别。长期以来,一些资产阶级的人类学家、社会学家乃至政治学家鼓动和宣扬民族优劣论。认为一些民族天生优秀,一些民族天生低劣。结论是,优等的民族应当统治劣等的民族。希特勒就曾狂妄地认定日尔曼民族是世界上最优等的民族,应当统治世界、奴役劣等民族”,使数以千万计的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坚持民族平等也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正确结论。历史上统治阶级实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是导致民族矛盾和产生民族问题的主要根源。为了彻底地解决民族问题,必须坚定地实行民族平等。我们党的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民族平等,才能夺取革命、改革和建设的胜利,也才能实现民族间的团结合作,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共同利益。

民族平等的理论,在我国处理民族问题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是我国民族理论中的基础理论,并对我国民族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因为要解决民族问题、处理好民族关系,首先必须确立各民族的地位,这种地位构成各民族的基本关系。民族平等理论为民族理论的其他方面确定了一个总纲。中国民族理论体系中所包含的重要内容,比如各民族团结的理论、各民族共同发展的理论、各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保障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论,都与民族平等理论密切相关,无不体现平等原则。

中国共产党实现民族平等的具体实践

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歧视与民族隔阂,主要是统治阶级实行民族压迫政策造成的。在各朝各代,各民族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的朝代公然将人按民族不同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这滞阻了社会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进步。当历史的脚步跨人近代的时候,中国和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伟大的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提出了五族共和”的主张,喊出了民族平等的口号,这是中国民族关系上极为重大的事件。但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也由于资产阶级本身的属性,这些口号和主张,只有政治和理论意义,在实际生活中,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得到体现,民族压迫和歧视仍在进行。后来蒋介石甚至不承认在中国有多民族存在这一客观事实。

中国共产党登上政治舞台之后,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民族观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高高举起了民族平等的旗帜。在1922年党的二大文献中,提出了基于民族平等原则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治主张;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明确规定: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其后的革命战争岁月,民族平等的原则一直相伴着中国共产党人伟大的革命实践。

毛泽东1939年在他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写道:我们中国……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中国是一个由多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这客观地表述了中国民族构成的实际,对各民族在国家中的地位给予了科学的肯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在中国共产党人夺取政权的伟大革命实践中,进行了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探索和具体实践,这包括在革命根据地推行民族平等政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建立少数民族自治性质的基层政权。这些,都为新中国成立后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天地为之一新。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能动地运用于实践,始终坚持和发展民族平等这一原则。纵观这50多年的历程,在民族平等方面有一系列里程碑式的举措:

第一,彻底地废除民族压迫制度,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通过社会改革,旧的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制度土崩瓦解,使实现民族平等具备了政治前提。随着旧的所有制关系的废除和公有制的确立,新的民族关系出现,因为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共产党宣言》)。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确立并载之于法律,这是千百年来中国民族关系史上伟大的事件,标志着中国各民族从此诀别了民族压迫与歧视,跨入了崭新的时代,各族人民以平等的地位、以主人翁的身份携手并肩去建设新国家,开始新生活。

第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政治制度上保障各民族平等。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表明了各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宣告了各民族都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这是对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切实保护。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条件、程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规定,也都体现了民族平等的原则。新中国建立后,一个又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相继屹立于中华大地。现在,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有40多个行使了自治权,1.06亿少数民族的70%以上生活在自治地方。此外中国还设立了1200多个民族乡,颁行了地方法规,保障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这种制度在世界上独一无二。各民族的平等权利获得了政治制度上的保障。

第三,进行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确立了不同人们共同体的民族归属。毛泽东明确指出:在民族识别上,科学的分析是可以的,但政治上不要区分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或部落。”经过20多年的工作,经过科学的分析并充分尊重本民族的意愿,陆续确认了中国的56个民族成分,并确定了各民族的族称。这为确认各民族在国家中的地位,为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创造了前提条件。民族识别过程也是贯彻民族平等原则的过程。各人们共同体不论人口多寡,社会发展程度如何,只要符合构成单一民族的基本特征,便认定为单一民族。当时有的族群尽管只有一千多人,也认定为单一民族。在确定民族称谓时,对那些带歧视、侮辱性的称谓予以更改。民族识别成为我们党在民族工作上的一个创举,而且规模之大,识别民族之多,调查地区之广泛与深入,都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

我们党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一贯采取尊重的态度。《共同纲领》和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新中国成立不久,就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少数民族语言调查。这在我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在普查的基础上,帮助一些少数民族创制、改革和改进了文字。在党和国家的帮助下,少数民族语文翻译、新闻出版、语言广播事业等都有了很大发展,充分体现和贯彻了民族平等的原则。

第四,在理论上提出了真正的民族平等。在民族问题理论上,民族平等有形式上的平等和真正的平等之分。列宁在1919年起草的《俄共(布)党纲草案》中指出:在民族问题上,无产阶级的政策决不像资产阶级民主制那样从形式上宣布民族平等”。邓小平在1990年谈到民族问题时说:我国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这里使用真正的”三字,并非泛泛之语,而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的。这是对中国在改革开放中要坚持民族平等的庄严宣告,是对中国民族平等理论政策本质的揭示和强调,也是对国际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民族问题上对中国发难的有力回击。

第五,在民族平等中高度重视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任何社会制度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是社会的基础,经济权利同样是其他权利的基础。任何法定权利的确定和保护都是和一定的经济权利相联系的。因此,要实行真正的民族平等,必须强化物质条件。正如周恩来1956年指出的:如果少数民族在经济上不发展,那就不是真正的平等。”新中国成立后,在重视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同时,十分重视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中,强调了如果不把经济搞上去,自治就是空的”。在改革开放中,国家针对历史上形成的东西部发展差距,提出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经济,并强调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江泽民在这次会议上指出:要千方百计地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民族间的发展差距,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将对在新的形势下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我国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所采取的措施是多方面的,包括政治措施、法律措施、行政措施,以及经济措施。对少数民族各项平等权利的保护,根据对象和内容,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从而使对平等权利的保护形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一是政治权利的保护。保障各民族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各民族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其中对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给予了特别的保护。比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都至少有一名以上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了使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进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在代表名额的分配上,对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给予特别的安排,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可以适当降低。法律保护少数民族担任公职的权利,少数民族人员竞争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事务机构的公务员岗位时给予适当照顾。中国现有少数民族干部280多万人,分布在党、政、军、司法、教育、文化、科技等各个部门。

二是经济权利的保护。每一个民族都必须依凭一定的物质条件,有自己的经济生活,才能生存和发展。对经济权利的保护,就是对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的保护。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鼓励和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并采取了许多特殊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对民族地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产业结构,设立专项资金,实行政策倾斜,组织对口支援,推进改革开放等等。在经济权利方面,保障少数民族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财产权利。着力改善各族人民的生活,提高生活质量。20世纪80年代以来,持续进行了反贫困的工作,对贫困的少数民族提供帮扶和救助,使他们摆脱贫困,逐步走上小康之路。

三是文化权利的保护。文化是一个民族的重要特征,它和一个民族的历史、情感、心理紧紧联系在一起,也是一个民族发展的内在动力。因此,文化权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上,除了提供汉文文件外,还要向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七种文字的译本,并同时提供这七种语言的同声翻译;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发展少数民族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各项文化事业,培养文化人才,设立文化设施。保护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对那些珍贵的、濒临灭绝的传统文化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抢救、发掘和整理,使之得以延续,焕发新的活力,获得新的生命,在新的时代发扬光大。同时保障各民族公民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大批少数民族的歌唱家、舞蹈家、音乐家和文艺人才茁壮成长。

四是接受教育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国家采取多方面措施,设立教育行政机构,还举办了主要为少数民族服务的各类学校,如民族学院、民族中学等等。实行灵活多样的办学模式、办学体制,在贫困和偏僻的地区设立寄宿制学校。用少数民族语文和通用语文教学。在大中专学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分录取。这些措施发展了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人才,提高了各民族整体素质。新中国成立时,仍然刻木记事、结绳记事的民族现在也有了自己的大学生。

五是其他权利的保护。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涉及各个方面,还有如少数民族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健康权利以及保持和改革风俗习惯的权利等等都给予了全面的保护。以诉讼权利为例,法律规定,对不通晓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依法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司法机关要为之提供翻译。

坚持民族平等原则,仍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我国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不断发展,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已经得到切实的保障,各民族都已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进步。在人类已进入21世纪的今天,还需要继续强调平等的原则吗?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今天又应当如何认识和坚持民族平等原则?

(一)坚持民族平等任重而道远

民族是一种历史现象。在今天,民族依然存在,民族特点、民族差别依然存在,民族问题依然存在,我们还面临着解决民族问题的艰巨任务。这一问题解决得如何,同国家的盛衰、社会的进退、民族的祸福密切相关。处理民族关系必须有正确的理论和原则。实践证明,坚持民族平等是惟一正确的选择。

平等是一个动态和发展的概念。从实践看,各民族在改革开放中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与进步,但是发展差距依然存在,并且这种差距还在呈加大的趋势。中国最贫困的地区是民族地区,中国最落后的地区也是民族地区。各民族所有平等权利的获得和保护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联系,所以法律所确定的民族平等原则的实现,在实践中还需要做坚韧不拔的努力。

从人们的思想观念看,历史上形成的在民族问题上的错误思想和观点的残余很难在短时期内消除,还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人的思想和行为,一遇适当的条件便会表现出来,这就有可能影响平等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

从国际环境看,西方反华势力企图利用民族问题牵制、遏制和分化中国,往往是在少数民族的人权问题上作文章,对我国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或颠倒黑白,或小题大做。我们必须以有力的事实回击敌对势力的攻击和破坏,捍卫国家的形象和利益,维护民族团结。

(二)高度重视经济权利

当今时代是经济高度发达的时代,也是人们更加重视和关注经济权利的时代。这是由经济权利的特点决定的,因为经济权利很大程度上会制约甚至决定其他权利的获得与实现。我国各民族的政治平等权利已经得到了保障,但经济权利的实现却依然面临许多要解决的问题。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已经成为今天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最重要的内容。经济权利平等和经济发展水平一样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这项权利的具体内容会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即使贫困问题得到解决,各民族生活水平得到改善,仍然必须继续高度重视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因为还会有相对贫困,还会有发展的不平衡。这使经济权利的保障不仅是一个重要的课题,而且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当然,平等并不能理解为毫无差异的绝对均衡。

为了保障各民族经济上的平等权利,第一位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推进现代化建设。为此需要处理好两个相关的问题:一个是效益与公平的关系问题。经济建设必须重视效率,重视投入和产出比,舍此不可能发展生产力,增殖社会财富。但在涉及民族地区的发展时,又必须重视公平,重视社会效益,这对民族地区的发展极为重要。以修路为例,在民族地区修一条高等级公路,在效益上可能不如东部,但它却可以由此带来很大的社会效益,体现社会公平,因而修这条路就是必要的。

另一个是过程的平等与结果平等的相互一致。关于少数民族的发展,要重视过程,从决策到实施的一系列活动中体现平等,体现对少数民族的照顾。但更要重视结果,看结果是否实现了决策的初衷,是否体现了公平,基本标志是民族地区得到相应发展,人民生活得到相应改善。比如在西部大开发中,需要兼顾国家、开发者和当地群众的利益,从而使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开发者获利,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这种开发便是成功的开发,便是体现公平的开发。

(三)高度重视法制建设

我国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手段很多,但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是法制手段。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尤其需要重视民族平等的法律保护。正如列宁所说的: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问题,只有在不背离平等原则的彻底的民主国家中,通过颁布全国性的法律才能解决。”法律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意志,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强的约束力,因此,它在调整社会关系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坚持民族平等,从根本上来说是形成和维护一种和谐的民族关系,所以用法律去维护民族平等,实际上也是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

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国家强制力要求人们的行为服从一定的规范。法律对民族平等的保护是通过两个方面来进行的:一是权利授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各民族应当享有的权利;二是防止侵害,通过制裁侵犯民族平等权利的行为,使平等权利得以正当享有。

我国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已经初成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更加完善,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处在变动之中,并由此会引起社会关系的变化,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民族关系上来。这就要求法制建设能适应这些变化,制定或修订相关的法律,从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更好地调整民族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法制健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障法律的遵守和执行。要通过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严肃执法,确保民族法制的贯彻执行。

在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上,有一点值得强调,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民族,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任何民族的公民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凡触犯法律者,都应当一断于法。

(四)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与改革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少数民族人民,尊重民族平等,尊重民族感情。它是关系到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加强民族团结,正确处理民族关系,促进社会安定的一个大问题。

民族风俗习惯是各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生活方式,具体表现在饮食、服饰、居住、婚庆、节日、禁忌、礼仪等许多方面。民族风俗习惯具有地域性、多样性、差异性、延续性等特点。它和一个民族的心理、文化、思想感情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它又有着敏感的特点。一个民族往往会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态度看做是对自己民族的态度。近年来我国民族关系中发生的一些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件,大多缘起于对其他民族风俗习惯的漠视和侵犯。解决好这个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把保障各民族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各民族奉行自己的风俗习惯也是在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这是各民族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保障各民族奉行自己风俗习惯的权利,也就是保护少数民族平等权利。

国家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方面有许多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从事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对持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给予充分的尊重,还从政策上扶助清真饮食业的发展;对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给予相应的假期;对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给予尊重等等。在刑事法律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也有糟粕,有的不利于发展生产,不利于民族进步,甚至不利于民族团结,因而需要加以改革。法律同样赋予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权利。对此,他人不得干预。当然,这种革故鼎新必须是在群众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通过教育引导、典型示范、领导带头等方式逐步推进。摈弃旧俗陋习,过文明富裕的生活,对少数民族的发展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也有利于少数民族享受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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