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朝觐,把朝觐活动纳入正常有序轨道。不再执行自费探亲朝觐”的办法,将自费朝觐和探亲分开,分别审批。每年朝觐人数要有一定控制,朝觐名额和分配办法,由国务院宗教局下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一条:宗教事务: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内涵 下一条:宗教事务:伊斯兰教门宦和教派问题的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