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一种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专项资金。自1992年设立以来,这笔专项资金对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设立之初被称为新增发展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70号)精神设立的,其规模为6000万元,1998年以前实行有偿使用,大部分用于民族地区基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1998年,根据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改为无偿使用,名称也改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当年资金规模为3亿元。每年由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共同提出资金规模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财政部直接将资金下拨到各省区。各省区民委与财政厅负责资金分配、项目确定和项目管理。
随着国家财政经济发展,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得到逐步增加,2004年其规模达到4.5亿元,使用范围也由1992年的16个省区扩大到27个省区市。1998-2004年的7年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使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建设的项目5000多个,其中基础设施类(包括修建乡村道路、解决人畜饮水、生产生活用电、小型水利设施等)约占40%,特色经济类(包括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等)约占20%,社会发展类(包括民族中小学校舍、医疗卫生院所、乡村文化站维修建设等)约占30%,农业科技培训及其他类约占10%。该项资金虽然数量有限,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体现着党和国家对基层少数民族群众的关怀,社会影响很大。湖南省沅陵县投入20多万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整修了从火场土家族乡到新家州的18.2公里公路,使公路经过的12个村2690户6447人受益。该乡6000多土家人欢欣鼓舞,在村公路口树立了一块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功德碑”,表达对国家帮助和扶持的感激之情。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加大了对民族地区扶贫工作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对边境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支持力度。2000年,国家民委和财政部根据边境民族地区发展的需要,选择了17个边境县开展兴边富民行动试点工作,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安排了51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边境县的发展。2004年,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又在全国确定了37个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中央财政为此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5000万元。2000-2005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兴边富民行动资金3.68亿元。为支持22个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国家民委和财政部2002年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专项安排3300万元,建设项目246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受益人口98.2万人,其中有人口较少民族34.5万人,占35.1%。2005年新增少数民族发展资金7000万元,用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2002-2005年,中央财政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累计投入资金2.29亿元。
为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等有关规定落到实处,2005年5月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明确要求,中央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经费,资金规模随着经济发展和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地方财政也要相应设立并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