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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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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坚持抓好各地区各部门的对口支援

对口支援,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经济发达地区对口帮扶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以促进地区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既要继续发挥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坚持抓好各地区各部门的对口支援。这是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口支援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计划性。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对口支援是在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直接组织、协调下进行的,支援对象和任务非常明确。二是既具有支援性又有互补性。这是党和国家赋予经济发达地区和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要求支援一方讲大局、做贡献,积极支援和帮助。同时,受援方也要积极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三是具有稳定性和全面性。对口支援双方相对固定、长期坚持,合作范围和形式多种多样。

对口支援工作开始于改革开放初期,以后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1979年7月,中共中央批准了关于全国边防工作会议的报告(中发[1979]52号),首次提出组织内地发达省、市实行对口支援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即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山东支援青海,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全国支援西藏”。1983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和国家民委《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座谈会纪要》(国发[1983]7号),明确了对口支援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原则。之后,国家又新确定了上海支援新疆、西藏,广东支援贵州,沈阳、武汉支援青海。1984年,中央召开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北京、天津、上海、四川、江苏、浙江、山东、福建8省市支援西藏43项工程,推动了对口支援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按照扬长避短、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大力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对口支援领域不断扩大,从经济扩展到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发展领域;对口支援的内容也有新的补充,在干部交流、边境贸易、发展外向型经济等方面有了新的进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口支援的范围也有所扩大,如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对口帮扶贫困地区等。199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6]26号)确定:由北京与内蒙古,天津与甘肃,上海与云南,广东与广西,江苏与陕西,浙江与四川,山东与新疆,辽宁与青海,福建与宁夏,大连、青岛、深圳、宁波与贵州,开展扶贫协作。同时,继续动员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结合自身优势,在技术培训、承办项目、无偿支援等方面对口帮助一片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二十多年来,对口支援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是促进了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利用,使资源优势逐步转变为产业优势及经济优势。二是深化了各地之间的企业合作和交流,推动了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技术结构的调整,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三是交流培训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和干部,提高了干部队伍的素质。四是利用边境贸易的优势,加快了对口支援双方的对外开放步伐。五是推动了全国性和区域性各类市场的发育和形成。六是经济发达地区在对口支援中自身也得到发展。七是弘扬了扶贫济困精神,增强了各部门的责任感,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实践证明,组织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是非常正确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在现有条件下,先富帮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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