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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单位院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单位院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5月20日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单位院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学校民主管理,促进院务公开,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效率,使学校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务委员会为各教学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大事宜议事机构,对涉及本部门的所有重要工作进行研究、讨论、评价和决策。

第三条 院务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研究把握本单位教育发展规划和教学改革方向,审议事关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社会实践、大学生创新创业、合作办学、文化素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科研成果应用与服务社会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审定本单位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的使用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评议和推荐各级各类优秀人才、团队,如:学术技术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技能大师、教坛新秀、包头市“5512工程”、教学团队、创新团队、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领军人才、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评议和推荐教学优秀成果、精品课程、优秀教材、重点建设专业等项目;评议和推荐各类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及享受各级政府津贴人选。

第七条 审议人才引进申报计划,对本单位拟聘人员进行考核和评议,推动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各专业师资队伍结构,参与教师的年度考核。

第八条 对本单位党政班子委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指导咨询、评议审议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组成

第九条 委员会由7—9人组成,根据本单位规模和人员结构自行确定。院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原则上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党总支书记担任。委员会至少有1—2名一线教职工代表,要充分考虑年龄、性别、职称、职务、专业、经历等因素,形成科学、合理的人员组成结构。

第四章 委员条件与义务

第十条 拥护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科学精神、奉献精神、协作精神,主动向广大老师和学生宣传学院和本单位的工作思路、教学理念、方针政策、条例和规定等。

第十一条 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专业及相关作业的发展动态和知识前沿,在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有贡献、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代表性。

第十二条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实事求是,作风扎实,自觉加强院务委员会自身建设。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帮助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和解决院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广泛听取群众对院务委员会及其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检查、监督院务委员会工作,不断提高院务委员会的决策能力与决策水平。

第十四条 关心学校及本单位的发展建设,积极承担教学、研究任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及参与管理的热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热情帮助青年教师的成长,通过以老带新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教学和学术骨干。

第十六条 参加院务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执行院务委员会决议。

第十七条 积极支持学校党政工作,自觉接受党政领导、教代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院务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必须向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参加院务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经院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院批准,取消当事人院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五章 选举与任期

第十九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方式为教师自愿报名、联名举荐、党政领导推荐三种形式产生候选人,经本单位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报送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进行审批后,由各教学单位组织选举,选举结果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后正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选举在本教学单位全体教职工中举行,参加选举人员须达到应参加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选举,参选委员的赞成票达到参加选举人员一半以上方得当选。

第二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三年。院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后,根据本人意愿和本单位意见决定是否续任。任期中因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可按条件由委员会决定委员调整人选并进行补选。

第二十二条 院务委员会每学期应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工作1次,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聘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不佳的院务委员会委员有解聘权。

第六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或指定委员征集,确定的议题,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提交院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由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党政班子会议提出需要由院务委员会作出决策的事项,院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讨论决定。院务委员会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提出举行会议,主任委员应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召开院务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二十八条 院务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有重要大事项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会议的决议、决定,应获得超过到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并由主任委员、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认可。

第二十九条 院务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如对重大问题产生严重分歧难以形成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策,在继续深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再次召开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院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若本单位三分之一教职工有异议,可以提请委员会复议。仍有异议的,须将该项议题上报学校,由学校做出裁决。

第三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由二级学院院长负责组织实施。院务委员会应对执行决策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同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通报本单位职工,并上报学校党政办公室供领导班子成员传阅。

第三十二条 院务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院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近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要主动要求或告知回避。

第三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院务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全体委员。

第三十四条 院务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教学单位系务委员会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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