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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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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

第七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牧、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同相关国家协作开展跨境森林和草原火灾、动植物疫病防控,提高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争取国家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转移支付和口岸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对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落实减税降费、出口信贷、出口信保、稳岗就业、用电用水等普惠性政策,吸引更多企业落地发展进出口贸易、进出口加工和国际物流、保税仓储、跨境旅游等现代服务业。

第七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强化对市场主体从招商、落地、建设到投产全生命周期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自主经营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

第七十八条 各地区应当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优化充实盟市、旗县(市、区)招商引资机构,健全完善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机制。

第七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机制建设,细化具体措施,统筹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

第八十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开展与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十一条 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

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在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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