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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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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

展流域生态治理,在重要水源地建设以水涵养为主的林草植被,持续推进呼伦湖、岱海、乌梁素海、黑河以及察汗淖尔等河湖湿地生态综合治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实行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交接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定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水量等指标,完善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监测设施,建立交接断面水质水量超标预警、超标排放补偿机制。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用好黄河、嫩江、绰尔河等外调水,在持续补水的基础上重点利用凌汛水为乌梁素海、岱海等重点河湖实施生态补水,提高河湖生态流量(水量),改善河湖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建立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机制,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

对具备恢复条件的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富营养化湿地等,应当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第四节 农田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推进农业控肥、控药、控水、控膜行动;指导、帮助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开展黑土地保护、土地风蚀防控、盐碱沙荒地改良改造和综合利用等工作。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实施保护性耕作,科学培育地力,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和土壤调理剂,采取秸秆和粪肥还田等措施,防止农田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第三十条 从事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污、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标准后,方可排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采取畜禽集中养殖区域环境激素类化学品限制、替代、淘汰等措施,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污染农田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量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除草剂。

使用农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农药安全使用的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的用药品种、用药剂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农药残留污染农田环境。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现代节水农业,完善节水工程技术体系,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广水肥一体化和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引导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扩大低耗水、高耐旱作物种植比例。

第三十三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第三十四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使用后的废弃农药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农用薄膜予以回收,及时交至回收点,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相应的废弃物回收点,定期集中处理。

第五节 沙化荒漠化土地

第三十五条  土地沙化荒漠化综合防治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综合防治、分类施策的原则,以防沙治沙为主攻方向,加强统筹协调,突出治理重点,坚持科学治沙,全面提升荒漠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联防联治,实行沙漠边缘和腹地、上风口和下风口、沙源区和路径区统筹谋划,构建点线面结合的生态防护网络。

第三十六条 土地沙化荒漠化防治应当开展重点地区规模化防沙治沙,坚决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科尔沁和浑善达克两大沙地歼灭战,配合打好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全面提升荒漠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三十七条  土地沙化荒漠化防治应当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以沙漠戈壁边缘及绿洲、流域、山系等为防治单元,加强治沙、治水、治山全要素协调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土地沙化荒漠化防治应当科学选择植被恢复模式,选用耐干旱、耐瘠薄、抗风沙的树种和草种,以雨养、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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