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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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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语文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在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召开大型重要会议时,应当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召开一般性会议时,应当根据与会人员的情况,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市面用文应当并用蒙汉两种文字。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各级信访部门对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接待和处理。公共服务行业向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蒙古族聚居地区的农牧民,开展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实用技术培训。

2、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对使用语言文字有哪些规定?

答:蒙古语言文字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是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工具。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

3、国家对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经费有何规定?

答: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蒙古语言文字广播、电视、报刊、图书出版、网站的投入和补贴。

4、民族学校的教职工享受何种优惠政策?

答:在民族学校工作的教师和职工向上浮动一档工资;自《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实施之日起,经每年年度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城镇的每满六年,农村牧区的每满三年将浮动工资固定,并再向上浮动一档工资。

5、《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学生有什么政策优惠?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生减免学费、杂费、教材费,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保证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6、什么是社会市面用文(字)?

答:社会市面用文(字),是指自治区境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武装力量和中央及外省区驻我区的各单位的名称,需要社会公知并且用文字表示的标志,其中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信纸、会标、公告、票据、证件、须知、营业执照、奖状、锦旗、时刻表、机动车辆等必须用蒙汉两种文字并写,宣传栏、标语、广告、产品说明书、商标、装璜、表册、标价、界牌、指路标志、交通标记等,也要体现民族特点,逐步做到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7、哪些情况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答:(一)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二)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

(三)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记、机动车辆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布告;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广告、电子显示屏;

(八)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其他社会市面用字。

8、社会市面蒙汉用文(字)的书写、挂放有哪些规定?

答: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用字,并按下列规定书写、制作、挂放:

(一)横写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规格应当协调,制作的材质必须一致;

(五)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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