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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