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统战工作 >> 正文

统战工作

统战工作

宗教事务: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涵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上一条:宗教事务: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规定
下一条:宗教事务:对中国境内外国人进行宗教活动的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