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很大成就。50多年的实践证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是促进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跨世纪发展的新形势,对我区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由于历史、地理、自然等多种原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还比较落后;抵制国内外敌对势力企图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的任务十分艰巨;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区经济发展面临许多新的课题;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也为我区加快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各级党委、政府和全区各族干部群众要从跨世纪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紧迫感与责任感,全面开创我区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
(三)各级党委、政府要围绕把我区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防线的总体目标,认真贯彻实施《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草原、土地等资源。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退耕还林还草和防沙治沙的方针政策,加快我区生态建设步伐。牧区要搞好统一规划,加强综合治理,搞好草原生态建设;通过实行划区轮牧休牧禁牧、实施舍饲圈养等科学养殖方法,加快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好公路交通建设,力争在十五”期末实现三横九纵十二出口”的公路建设目标,大幅度提高路网密度和干线公路等级。加快修建旗县和苏木(乡、镇)道路,到2005年力争实现90%以上的行政村通公路。抓好水利工程建设,增加农田草牧场灌溉面积,到2005年基本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加快电力、邮电、通信建设,对于输变电网覆盖不到的嘎查(村),要利用太阳能、风力发电等多种形式解决群众用电问题。积极解决嘎查(村)通讯、通邮问题。加强广播电视网络建设,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的覆盖面。搞好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牧区小城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建设一批功能完备、民族特色突出的现代化中小城市。
(五)进一步加快边境旗市经济发展。边境旗市要因地制宜确定和完善发展战略,走各具特色的经济发展路子。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的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在生态保护与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民族教育三个方面制定和实施好中长期发展规划。要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边境旗市发展的决定》(内党办发[1999]27号)精神,在坚持自力更生为主的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进一步扩大与区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边境旗市经济发展。
(六)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要积极调整农牧业经济结构。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因地制宜地发展名优特新产品和绿色食品,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再上新台阶。要把发展畜牧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实施双增双提”战略和种子工程”的力度。要积极转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加快产业化进程,积极发展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充分发挥矿藏资源优势,按照统一规划,建设一批新的能源原材料基地。加快传统工业的改造升级步伐,积极发展具有市场优势的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充分发挥草原、森林、沙漠、湖泊、冰雪、边境口岸、民族风情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草原文化旅游,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要着力培育能够发挥本地优势的支柱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七)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经营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以外的任何行业。继续在工商行政管理、场地使用、投融资、人才、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支持力度。对边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可采取更为灵活、宽松的政策给予扶持。
(八)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要按照把我区建设成为我国向北开放的前沿阵地的要求,依托和发挥边境口岸优势,加快建设沿边开放带,构筑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格局。继续放宽政策,进一步扩大边境旗市进出口权限,发展壮大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进出口企业。鼓励和支持企业以自营和代理等多种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边境贸易、加工贸易、民族贸易、其他贸易以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增加优势产品和劳务、技术的出口,带动一、二、三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引进规模和投资领域,兴办各类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尽快壮大经济实力,促进科技、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各地各部门要把用于少数民族的专项资金管好用好,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自治区民委要积极争取并管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和5%的民族机动金”,在保持现有标准的基础上,要逐年有所增加,并保证足额按时到位,直接用于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各项民族事业。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较高、财政困难的旗市和民族乡,在正常财政补贴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从2001年开始,自治区财政逐年增加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
(十)进一步加大扶贫攻坚力度。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加快解决偏远落后地区和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联系包扶贫困旗县、苏木(乡)、嘎查(村)的各部门和大中型企业,要进村入户落实好扶贫措施。继续实施好水利、交通、电力、科技、生态移民等扶贫工程,积极推进开发扶贫,加强农牧业基本建设,下大力气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要大力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兴办乡镇企业,增强这些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拓宽增收门路,不断提高群众生活水平。
三、积极发展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
(十一)继续坚持优先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民族教育质量。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少数民族人口普九”覆盖率、初中毕业生升学率及高考升学率。要积极推广三语”教育。继续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高考、中考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及优先录取的政策。盟市、旗县区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并争取社会捐助,建立少数民族贫困生教育基金,解决本地区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学习和生活困难。同时,要提高偏远地区寄宿制中小学学生助学金标准,并切实落实到位。自治区已经建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和特困生补助金,应逐年有所增加,对少数民族贫困学生予以重点资助。继续搞好扫盲”工作。积极发展远程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大力培养各类建设人才。适当提高边远贫困地区苏木(乡、镇)以下学校教师的待遇,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弘扬长期扎根基层、献身民族教育事业教师的奉献精神。加强对从事民族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师资质量,加强学校管理。
(十二)积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实施好科教兴农兴牧、科技扶贫、科技示范、科技推广等项工程和科技计划项目,加快农村牧区科技进步。继续搞好科技下乡”活动,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和科技人员到基层支农、支牧、支教,从事各种形式的科技培训和服务。在工业、服务业等特色经济发展领域,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增强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
(十三)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民族文化团体的改革力度,大力培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创作更多具有民族特点的优秀文艺作品。保护、抢救和整理民族古籍,搞好文物保护。加强民族文化设施建设。增加蒙语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时间和节目套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继续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工作条例》,进一步发挥乌兰牧骑的作用,继续搞好文化下乡”活动,加强和完善基层文化网络建设,丰富广大群众文化生活。
(十四)各级卫生、医药管理部门和科研、生产单位,要积极保护、研究、挖掘民族医药宝库,加快蒙医、蒙药事业发展,形成具有民族特色和市场竞争力强的蒙医、蒙药产业体系。要积极搞好边境旗市和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的医疗保健机构建设,对地方病和结核病防治实行医疗费减免和免费投药。体育和教育等部门要广泛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民族体育运动,加强民族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人才培养。自治区每4年举办一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十五)加强蒙古语文和其它少数民族语言工作。各级政府和民委语委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实行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规范社会用文。鼓励汉族学习使用蒙文蒙语,少数民族学习使用汉文汉语,对学习使用蒙文蒙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增加对蒙文图书、报刊的亏损补贴和蒙语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和报刊图书发行工作。
四、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十六)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党的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保证少数民族干部在整个干部队伍中的比例。当前,要重点培养选拔那些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坚持正确的民族观和宗教观、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能够担当领导重任、懂经济、会管理的优秀中青年少数民族干部。要深入干部制度改革,积极探索选拔任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新途径,使更多的少数民族优秀干部脱颖而出。要注重培养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和经济管理人才。
(十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等教育部门,要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分层次、分类型、有计划地加强对干部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和现代科学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历史等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加强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有计划地选派少数民族优秀青年干部到上级机关、发达地区和基层挂职锻炼,每年选调一定数量的高等院校少数民族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锻炼,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以更好地适应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
(十八)认真抓好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各级组织部门都要把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纳入整个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定期对后备干部队伍进行调整补充,及时把那些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实绩突出、有培养前途的少数民族干部补充到后备干部队伍中来。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非党干部。坚持成熟一个、提拔一个,及时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输送合格人才,让少数民族干部在重要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作用。各级干部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团结合作,共同推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和其他各项事业。
五、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
(十九)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宗教活动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坚持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和关心宗教部门的工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加强宗教团体教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后备队伍建设,把宗教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力量手中。加强对全区各族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科学世界观的宣传教育,促进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
(二十)加强我区地方宗教法规建设,加大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的力度。宗教问题往往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要时刻警惕、防范和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和宗教问题进行西化”、分化”我国的政治图谋。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团结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依法严厉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依法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制敌对宗教势力的渗透。制止滥建寺庙。
六、进一步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把民族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规划。要定期研究和部署民族工作,紧密结合各地区实际,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总结民族工作中的经验,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民族工作中的问题。
(二十二)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论述,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水平。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宣传力度,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不断增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把全区各族干部群众的聪明才智和积极性、创造性凝聚到经济建设上来,为实现我区跨世纪的宏伟目标共同努力。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要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制定和完善维护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群众根本利益的法规,推动我区民族法制建设。要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十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组织开展好一年一度的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月”活动,以各种形式开展各民族联谊活动,检查民族政策的落实情况,表彰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受到国务院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的待遇,要按照自治区劳动模范”的有关规定执行。要用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典型事迹,教育各族干部群众,形成人人讲民族团结,人人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五)各部门要团结合作,共同做好民族工作。各级党委统战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健全和完善民族工作机构。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做好具体组织、落实工作。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对民族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努力把我区民族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十六)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提高民族工作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选拔政治素质好、精通民族政策、业务能力强、热爱民族工作、具有社会活动能力的干部充实到民族工作队伍中来。要适应新形势下加强民族工作的需要,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工作勤奋、纪律严明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各族干部群众,积极开创我区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二十七)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本《决定》的具体办法,确保本《决定》的各项要求逐一落到实处。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