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科学性,是指其符合民族和民族问题本身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所谓先进性,是指其符合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趋势和潮流,并且能够引领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是阻碍和倒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与我国各族人民在科学认识民族、民族问题规律及中国民族国情的基础上做出的正确选择,作为充分体现了族际政治文明理念的制度,其功能和特点是在多民族国家中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妥善安置和保障民族权利,科学处理和正确解决民族问题,并将民族问题的解决纳入到制度化与法治化的轨道;其科学性和先进性体现在国家建构、价值理念、制度创新、历史合法性等方面的内容中。
笔者以为,目前亟待深入解读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包含的族际政治文明的理念,促使人们深刻认识为什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体现,以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的深刻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科学认识中国的民族构成和民族问题的结果
回顾中国革命史,民族问题始终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然而,从辛亥革命、北洋军政府到南京政府,始终没有提出完整的民族纲领。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为指导,认识到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是社会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以及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是不能获得解放的”;同时,科学地认识了中国民族构成的实际,指出中国是一个由多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对各民族在国家中的地位给予了科学的肯定。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将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纳入制度建构,体现了科学性和先进性。中国共产党以马列主义各民族族格平等的理论为指导,早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就将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的权利写入了施政纲领。新中国成立后,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各种法律明确规定了各民族的权利,特别是各民族平等地参与国家共同治理和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从而创造性地突破了西方资本主义民族国家在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下不能自洽地解决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困境,不但成功地建设了强大的民族国家,而且构建起现代多民族国家。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建构多民族国家的坚强基石,其政治功能具有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和建构统一国家两个面向,而且相辅相成。
西方许多国家如美国,少数群体在国家建立之初,其权利并未在宪法和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土著人、有色人种为争取自身的权利经过了长期的历史过程。这一历史过程中,多元文化主义理论、社群主义、承认政治等理论逐步建立,这使得少数群体的权利,以及族际政治文明的理念及相关政策、制度的确立成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新成果。香港科技大学教授沙伯力指出,当今世界范围内,普遍扩大少数民族权利正成为一种趋势”。西方自由平等理论的发展以及对少数民族权利的逐步承认,说明了人类社会必须要找到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共存共荣的治理之道。同时,也再次证明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和政策,是世界上先进的民族理论和政策。由此看来,在解决多民族国家的民族问题方面,相比曾一度以个人权利单向演进的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及其曾经造成的民族权利的制度困境,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世界范围族际政治实践方面具有突破性和先进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含着现代族际政治文明的重要理念和先进经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至少包涵了以下现代族际政治文明的重要理念和先进经验。即马克思主义各民族族格平等理论指导下对民族权利的积极承认及预先的制度安排;以实现社会公正为目标;尊重和保障各民族的多元文化权利;基于对少数民族成员完整人权保障的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构建各民族统一的政治认同;紧密结合国情,在传统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现代制度创新。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要求彻底的民族平等,其哲学理念是各民族族格”的平等。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愈来愈诉诸于事先的制度安排;而这种事先的安排恰恰体现了少数民族的权利不能理解为是国家建立之后由政府给予的,而是其先前具有的;承认民族权利的在先性”,在国家建构上就体现为政治制度的在先性”。因此,对少数民族权利的积极承认的意义在于,能够使多民族国家的政体对于多民族存在预先做出结构安排,并且这种制度的预设具有合法性。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不是一种临时遭遇的问题,而是基于差异的合法性的政治理念。对于在多民族国家中一开始就注定要处于结构性弱势的少数民族,相对于补偿和救济的应对性策略,制度的系统化运行更能起到权利的止损”,从而真正保障每个民族的权利,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
一旦人们结成了一个共同体,就会建立起对共同体的认同。这个共同体要保护人人都有追求和实现幸福的权利,它必须是公正和正义的,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那么,这个社会怎样才是公正的呢?首先,要通过保障个人层面的公民权利平等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而在多民族国家中,在考虑到不同的民族和文化身份等各种群体时,除了公民权利平等的建设,确有必要实施以公正为原则的族际政治。国家、政府作为中立的仲裁人,要公正地对待每个民族,确保他们受到公正的待遇。如果不能保障每个民族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就无法保证实现每个个体享有完全的权利和尊严,也无法建成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
保持和发展自身的民族文化是重要的民族权利。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最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是民族及其成员的生活方式和精神家园。作为长久历史发展而积淀形成的民族文化遗产不仅是塑造该民族品格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人类文化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民族文化权利同样是个人(隶属于某个民族群体的个体成员)的权利。各个民族无论大小,都应该互相尊重彼此的文化。在一个多民族国家,政府不应该给予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优先于其他民族文化的自我展示及发展的地位的机会,而现实的情况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公共的文化以建设公民社会;因此,应该致力于建设能够容纳不同民族文化的公共文化,如果必须确立一个主体民族文化作为建设公共文化的载体,就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对其他少数民族的文化进行保护和促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各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保持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语言、教育等提供了制度上的空间,保障了各民族保持多元文化的权利。
在多民族国家,只保障公民权利,是无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完整人权的。基于对少数民族成员人权的保护,实行对于少数民族特定权利的保障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对于少数民族的特定权利保障包括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这几个方面等。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少数民族完整的人权。中国政府已经加入了25项国际人权公约,其中包括与少数民族的特殊保护有关的公约,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等。中国政府把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基本要素是自治机关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立法权以及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自主管理权。这些权利本身构成了少数民族人权的重要内容,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保障少数民族的人权”,因此,中国政府强调,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少数民族实现人权重要的、有效的途径,是少数民族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的兴起,说明国家同样可以通过宪法和法律,以及各种政治机制的建立来实现各民族的平等与团结。这应该是人类社会的另一次进步。各个民族应该在平等的前提下,建立起对多民族国家统一的政治认同。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既保障了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又维护了统一的国家认同。当各个民族的权利得到国家的承认,并建立了一种公正的族际政治机制时,各个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也得到了保护和发展。那么,对实现这一切的宪法、法律与政治制度,就会建立起一种认同与信仰,成为各个民族对国家的政治认同的坚实基础。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保障,作为中国的民族宪法”,已经成为各民族团结和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法理基础。关于如何保障各个民族的权利,又不至于使这种权利成为一种撕裂社会团结、威胁政治共同体的力量,哈贝马斯提出了宪政爱国主义的理念。中国目前在民族问题的认知上,亟待建立起各个民族,包括主体民族对于宪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理解和认同,对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理解应基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和文化传统,而不是主体民族”、少数民族”的二元划分,民族平等、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逐步实现有助于增强各民族对统一多民族国家宪法的认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所以是科学的,不仅是因为其遵循了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斯大林)、是具有复杂民族成分和极不相同的地理等条件的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列宁)的指导思想,它还蕴含着我国珍贵的历史文化传统资源。首先,中国从秦汉以来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传统,因此,更有利于国家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比民族联邦制度更为适合中国国情。其次,中国是一个多元一体的多民族国家,中国民族政治的资源与合法性在古代就是在和而不同”前提下的仁政和善治,而不是民族同化;因此,现今中国民族政治的资源与合法性依然是为各民族人民谋幸福,建设一个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发展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而绝不是民族主义国家。现代化的历史实践,使得人们认识到,现代化必须包含着传统的资源,与不同地区的传统路径结合,才能够取得真正的成功。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科学性和制度创新性体现在其对于传统的有效继承,同时,这一制度又包括了民族平等、民族自治、民族发展,以及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保障等现代制度建构的内容,体现了先进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族际政治文明的制度创新,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持续生长奠定了基础。事实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延续着多元一体的历史惯性,保持了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持续生长,任何一个现代民族国家都会产生主流社会对边缘社会的挤压,但是,恰好是通过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以矫正这些现代性的弊端。从这点来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各个民族提供了制度屏障和成长空间,化解了少数民族可能面临的国家式民族国家构建方略”的压力,维护了国家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过60多年的实施,已经为中华民族和中国的国家形式奠定了基本格局,中华民族包括56个民族,中国多民族国家是包容的、多元的,而不是一体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这一制度的法治基础,其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奠定了法理基础,对于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和伟大复兴具有深远意义。因此,必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必须严格遵守和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否则,就是撼动了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稳固基础,就无法继续加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族际政治文明是多民族国家政治文明和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族类共同体、族性在人类政治发展的历史上始终是重要而持久的力量。作为一种政治共同体的国家,从古到今存在着多种形式,从希腊的城邦国家,到各种封建帝国,直至现代世界体系下的主权国家。无论何种形式的国家,都与各种各样的族群、民族等人类共同体彼此纠合。马克思曾断言,从部落发展成了民族和国家”。
一族一国”的理念和人类多族类共存共生的历史格局之间难以对应,历史上许多政治共同体都容纳和涵括着多族类。这也使得多民族国家成为主要的国家类型。在向现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这些国家面临的问题比单一民族国家更为复杂,其建立的国家不是一个民族人民的国家,而是多个民族人民的国家;国家不能只是某一个民族的代言人,而是要代表和符合多个民族的利益、意志和愿望。在现代政治学范畴内,在国家治理和国家结构中,如何使国家的政体和制度机制能够反映、表达各民族的利益、诉求,建设一个与多民族格局不相脱离的现代政治共同体,这是一个宏大的话题。政治学必须构筑于法学与哲学之上,西方的自由主义哲学、法学以个人权利为基本范畴,没有对国家内部的多民族共处的现实预留空间,这也是造成西方许多国家历史上民族问题突出、民族矛盾激化的原因。
在多民族国家中,主体民族从文化、政治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语言的使用、公共教育的内容都具有着无可置疑的权利优先;因为在参照民族主义理论建立的国家中,统一市场、大工业化生产、媒体、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政治制度,这些所有因素使得即便是多民族国家也具有着民族国家的模式。威尔·金里卡将其称作为国家式民族国家构建方略”,认为除非对少数群体权利加以补充和制约,否则国家式民族国家构建就可能是压迫性的、不公正的”。主体民族的成员往往倾向于将这样的国家潜意识地认为是某个民族”的国家;而结构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民族则往往更倾向于某些民族的国家”,否则,他们将处于边缘和被排斥的地位。
无视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格局,而推行单一的民族国家建构理念,实际上就是在人人平等的口号下忽视了民族认同、民族身份对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影响。因此,多民族国家必须正视不同民族共存的历史格局和现实,并通过相应的政治制度安排和政治机制的建设进行应对,才能够实现真正的人人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讲,族际政治文明是多民族国家政治文明和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以族际政治文明为角度的考量,说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国家建构、历史合法性、制度创新、价值理念等多方面具有科学性和进步性。目前民族领域出现的问题,其实更多的是因为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有些地区执行得不好、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
今后,应该加强正面的、严谨的和基础理论的研究,使我国族际政治文明的价值理念得以凸显。在宣传教育方面,应改变目前教育的重点对象往往是少数民族而不是主体民族的尴尬现状,要以主体民族、非民族领域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在教学、宣传中不能满足于对国家制定的民族政策条例进行宣讲,而是要对其中蕴含的深刻的理念进行阐释和启蒙。惟其如此,我们才能在全社会达成尊重民族权利,坚持民族平等的共识,从而进一步优化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