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要求我们的各项工作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做好宗教工作也要坚持依法办事。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需要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一科学论断为我们党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力指明了方向与途径。
正确理解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正确理解宗教事务的内涵与本质,树立起正确的宗教法治观念,是提高依法做好宗教工作能力的前提。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但究竟什么是宗教事务?如何管理宗教事务?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澄清。就宗教事务而言,它与宗教信仰关系密切,但又不能划等号。它可以分为3个相关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人们头脑中的宗教信仰问题。对人们头脑中的东西,只能循循善诱,做思想工作,而不属于政府行政管理的范围。第二个层次,是假借宗教名义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问题,这应该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属于政府行政管理的范围。第三个层次是宗教事务问题。宗教事务包括两类,一类是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一类是具有社会公共性质的外部事务,这一类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范围。判别宗教事务是否具有社会公共性质,标准在于衡量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就我国而言,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必须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这四个维护”具有最基本的社会公共性质,涉及最重要的公众利益。宗教方面凡是与四个维护”相关的事务,都属于宗教事务管理的范围。
可见,宗教事务管理”中的宗教事务”是指宗教外部事务,是指宗教作为社会实体而产生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种关系、行为或活动。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要求和体现,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所以,这里讲的依法管理”就要做到:第一,有法律依据,包括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宗教法规与政策的依据。第二,通过行政决策、行政组织、行政咨询、行政执行等环节落实。第三,作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行政,既包括我们依法行政”的一面,也包括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参政”的一面。要积极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参与管理开辟有效的形式和途径,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增强其自我管理能力。第四,有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宗教工作干部要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一致性,乐于和善于做群众工作。第五,以团结为重,尽可能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扩大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使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上来。
尊重和保护人权,完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障既具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又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改进、完善的方面。完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具体表现为完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地方性的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同时,通过启用宪法监督的制度,消除地方性宗教法规和其他法律条款中与宪法相矛盾的部分,实现法制的统一性,从而更好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
在我国今后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宗教信仰自由宪法保障进程中,一方面应当继续保持自己的特色,发挥自己的优势,另一方面又应充分借鉴联合国国际人权标准,更多地体现现代社会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在处理涉及宗教的社会问题的时候,应当牢牢把握住法律根据与人权的标准,既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又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使我国宗教事业和人权事业同时取得更大的发展与进步,从而实现国内、国际社会的和谐发展。
完善宗教执法,公正、公开、严格执法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在实践中最终体现为宗教执法,宗教执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是否能做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完善宗教执法要求:(一)重视宗教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加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建设。县以上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宗教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能再挂靠统战部门,因为统战部门是党委的工作部门,不具有执法权和执法主体资格。有宗教工作任务的乡镇要有专人分管宗教工作,任务重的要配备专职干部。(二)明晰宗教执法权限,加强执法的法律、政策、物质和舆论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宗教执法工作,支持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加强宗教执法的法律保障,明晰宗教执法权限;加大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财政投入,加强执法物质保障;重视执法思想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宗教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舆论保障。(三)严格执法。明确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从根本上切实扭转对执法工作不利的政策、体制与环境。严格执法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第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据法律,实现行政、司法、人大、群众、新闻媒体、社会等多渠道监督相结合,追究那些在执法中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四)加强宗教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宗教执法人员素质,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培养宗教执法人员的全局观念、世界眼光、创新精神、服务意识和严谨的作风,更为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应具有丰富的宗教知识,才能正确认识宗教现象。
拓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
在我国现实的法律环境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求在完善宪政设计、宪法监督的同时,完善宪政司法救济。应当通过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解决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纠纷,改变过去针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纠纷不予受理或者作为其他问题处理的局面。只有确认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公民才能在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以及相关权利被侵害时提起司法诉讼。条件成熟时,信教公民应可以直接通过普通法院提起宪法诉讼,保障自身宪法诉权的实现,如此才能最终实现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宪法保护。
同时,在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纠纷时,应当牢牢把握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的法律界限:第一,任何一个人的信教自由不得妨害其他任何个人的信教自由,其背后的法理基础是人人平等的理念。第二,宗教信仰自由不得侵害其他公民的自由权利。第三,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破坏整个社会(一个国家或整个世界)成员幸福所必需的其他价值理想。而且,在不违背这三个大原则前提下的宗教信仰自由,不能也不应该受到国家行政权力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