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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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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园地:充分发挥统战部门作用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既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又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文化传统;既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又肯定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地位;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发挥各民主党派、各团体和各界人士的作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如何充分认识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如何发挥统战部门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作用,是统战理论研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

第一,协商民主有助于最广泛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协商民主的主体涵盖社会各界人士,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通过协商民主,中国共产党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使共产党的执政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凝聚民智,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保障人民民主的充分实现。

第二,协商民主有助于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也是重大决策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协商民主注重民主的实质,承认利益多样,在平等、宽松的氛围中,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在协商中深化认识、消除误解、增进理解、形成共识。通过协商,能够广开言路、广集众智、广求良策,把社会各方面分散的意见、愿望和要求进行系统、综合的反映,听到各种真知灼见、各种真招实招,使党和政府决策更加符合实际、顺应民意。

第三,协商民主有助于进一步党密切与人们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的领导,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寓领导于协商之中。协商的过程,既是广泛听取各种不同声音、充分吸收有益意见建议的过程,同时也是让社会各方面了解和接受党的政治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当前党内正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目的是解决党员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现了执政党对人民意愿和人民权利的尊重,有利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推动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为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四,协商民主有助于拓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在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标志的选举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形式,协商民主则是对选举民主的重要补充和完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双重民主架构,这是我国政治体制的独创性优势之所在。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表决进行重大决策之前,中国共产党就决策方案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进行有效的政治协商,有利于广泛吸收对国家、对人民有利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决策方案;有利于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照顾少数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保障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

第五,协商民主培育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新型政治关系。协商民主在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建立起一个稳定的、具有良好控制和广泛联合能力的体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协商民主的各项制度安排,将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代表性人物与国家权力机构紧密联系起来,建立起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型关系。在制度化的协商合作中,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有序地参与政策制定和重大问题的解决,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既有利于实现广泛的政治参与,又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意志和强大的社会整合力,是中国现代化变迁的时代需求对民主形式的一种理性选择。

二、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及方式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重视推动下,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协商民主不仅贯穿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全过程,而且体现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体来说,进行民主协商的路径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协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采取情况通报会、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党内外进行广泛协商,特别是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协商。据统计,十六大以来,仅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委托有关部门召开的民主协商会、座谈会和情况通报会达200多次,就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充分征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

二是通过各级政协组织进行协商。人民政协是历史形成的专门进行政治协商的组织,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在政治协商会议上,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各界的代表人士,就国家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这些协商成果作为政协的决议和议案直接提交给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大制定法律和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此外,我国每年一次同时举行的人大会议与政协会议,政协委员就人大讨论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为人大的最后决策提供了直接的参考。经过60多年的发展,人民政协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工作方法、实践模式和工作网络,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为我国协商民主的继续推进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是与社会公众代表进行协商。近年来,人大在制定法律、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开始实行开门立法,建立了立法论证听证制度,并通过网络公布立法草案,鼓励公众参与讨论,收集立法建议,尽力使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体现和表达,制定出符合公众利益的法律、政策。《物权法》的诞生,就是人大立法践行协商民主的一个范例。另外,随着政府决策民主进程的加快,近年来政府机关在推出一项事关公众切实利益的决策时,都积极探索通过一定的形式,如恳谈会、听证会、决策会等,同社会公众进行协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这其中,听证会方式使用比较多,也比较有代表性。在人大立法和政府决策时与社会公众进行协商,是近年来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的创造性发展。

三、统战部门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职能及努力方向

当前国内关于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比较多,但多集中在如何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渠道作用,如何完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等方面,对多党合作事业的具体执行部门——党委统战部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职能是什么,如何进一步拓展协商民主的领域和渠道等,当前的理论研究比较少,相关的认识也不明确。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但并不是唯一的渠道,统战部门应在党委的领导下,立足自身职能,在健全完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同时,积极挖掘开展民主协商的新载体、新渠道,不断创新协商方式,为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为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健全作出积极贡献。

1.要在协商对象拓展上有所作为。受协商方式的限制,当前能参与民主协商的主要是各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各级工商联负责人以及参加听证会、恳谈会的社会公众代表,如何使基层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不断产生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有机会参与协商,参加听证会、恳谈会的社会公众代表应如何产生,如何确保社会公众代表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以及如何将当前数量庞大且日益增加的社会团体组织纳入协商范围,都是在今后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一方面,党委统战部门不仅要加强理论研究,而且应在一些领域开展积极探索,避免协商民主陷入小范围的精英协商”,而是通过协商,能真正听取到一个群体、一个阶层大多数人的意见建议。

2.要在协商平台建设上有所作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积极拓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和平台,是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任务。一方面,要继续巩固和完善人民政协这一进行协商的重要平台和渠道,健全完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直接协商的平台和渠道;另一方面,应探索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互动式协商,通过网络平台及时把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汇总整理后上报党委、政府,转送有关部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他们反馈。与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的纵向垂直传递不同,互联网的信息传递是扁平式的。纵向垂直传递往往是先党内后党外、先上级后下级”,一级一级向下传达政治信息,而互联网这种扁平式信息传递方式,使公民可以同时在同一个平台上获取信息,参与意见,表达政治诉求,乃至参政议政。如何通过互联网有效有序地开展民主协商,值得探讨,也是党委统战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一个方向。

3.要在协商方式创新上有所作为。当前协商主要是通过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会议的形式进行以及通过书面材料进行协商,今后可以探索通过视频电话、短信、微博等方式进行协商,并同步直播协商内容和协商结果。另外,在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类社团组织进行协商时,可以考虑设置二级协商机制,先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社团组织在内部进行协商,广泛征求、听取每一位成员的意见,再由这些党派、团体的负责人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4.要在协商成果运用上有所作为。协商成果的运用体现了协商民主的成效。在这一方面,统战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创新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落实途径,以自身的积极努力为前提,以有效的程序约束为保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促使有关部门积极采纳民主协商成果,真正把协商纳入决策之中,提升协商民主的有效性,避免协商民主流于形式。

5.要在协商制度建设上有所作为。协商民主的建设与发展,在有政策依据的前提下,必须有健全的制度作保障。当前由于制度建设不健全,协商程序设计不科学,导致中央关于协商民主的要求还有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在这一方面,统战部门应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认真总结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的实践经验,提出具体可行的办法措施,并将其上升为一级党委的规定,推动民主协商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公开化、具体化,使协商过程可规范、可操作、可监督。应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构建社会协商机制,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鼓励和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推动听证会、恳谈会、议事会等形式发展成为制度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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