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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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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园地: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 提高协商民主的实效性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立在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生动实践之上的。进入新世纪之后,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精华和协商民主理论有益成果,我们才更加明白:协商民主在本质上以公共利益为取向,其前提在于承认并接受多元社会的现实,以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和分歧。其核心则在于强调基于理性的公共协商,从而实现立法和决策的共识。协商民主的价值在于能使各方面、各阶层的利益和愿望在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中得到更好体现和保障,能使决策更加民主、更加完善、更加科学。协商民主应遵循这样一些共同的原则,即协商的主体应当是平等的,协商的态度应当是包容的,协商的方式应当是理性的,协商的过程应当是公开的。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体现了中国政党制度的特点,融汇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崇尚团结合作、和衷共济等集体主义精神,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它是共同利益和具体利益的统一,发展共同利益是最大程度地实现各种具体利益的基础,实现和协调各种具体利益助推发展共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它是团结和民主的统一,各方面巩固的团结合作是实行这种协商民主的基本前提,充分发扬协商民主是促进团结合作的重要途径;它是求同和存异的统一,参与民主协商的各方在政治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组织上和文化理念上兼容并包、和而不同;它还是目标和过程的统一,民主协商和实现共同目标是伴生共行的同一个过程,提出意见和批评不是政治上的标新立异而是为了更好地完善决策施政方案、实现共同奋斗目标。

二、我国协商民主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其价值理念的实现

我国协商民主制度虽已初步确立,关于协商民主的地位,政党协商民主的方式、形式、内容、程序等内容也在相关文件中给予了确定,但其条文原则,操作性不强,缺乏保障。我国协商民主实践形式主要包括四个层面:一是执政党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党内外特别是同民主党派进行广泛协商。二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决策协商。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协商和政府与社会的协商对话。三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四是基层民主协商。但目前以单向集中型政治协商民主为主,且存在着形式主义倾向。协商民主的执行完全由执政党来主导,没有严格的执行程序,没有具体的法律保障措施。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不给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充分的准备时间即召开协商会或座谈会,有的在协商前已基本形成决议,协商只是走走形式,名为协商,实质只是通报情况。部分党政机关领导在提出协商的问题时,常常让与会或座谈人员统一思想认识,从讲政治的大局思考问题,用一些高调”的语言暗示大家尽量多发表赞同意见,少提反对意见。部分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缺乏参与协商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参与协商的重大问题上,无法形成较为系统的观点,或发表意见的意见亦不尽符合实际,参与协商的能力有待提高。普通民众对于协商民主具有抽象性、距离感。……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还不够完善,功能也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也就是说,现阶段的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并不能全然彰显出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三、提高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效性的路径

为更好地实现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性,我们要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原则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勇于探索,大胆实践。

(一)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增强社会各界的协商民主意识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出现,有必要对其内涵要义进行深入解读、广泛宣传,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有必要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协商民主的广泛性和适用性,把握各种类型、各个层次协商的要求,形成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联动,各方面工作相互衔接,增强各界别人士在政治参与中的积极性,增强全社会民主协商的合力。

(二)突出主体建设,着力提高参与者的水平

协商主体的自由、平等地位及权利是协商民主的前提和基础。我们不仅要保证民主党派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还要保证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在协商中的平等地位,这样才能保证政党间、利益群体间协商民主功能的有效发挥。

协商民主的落实最终由其参与者:中共党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各民主党派成员来进行,因此,他们必须具备集体理性与责任性,掌握协商方法,具备良好的协商能力。我们要积极引导参与协商的各方面加强与其所代表群体的沟通,努力收集和反映他们的共同愿望,在民主协商中对公共决策提出更加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要努力培养他们理性分析问题的能力,树立大局观念,理性地表达诉求,负责任地提出建议。既要反映本界别群众的意见,也要尊重关切其他界别的愿望;既要充分表达自己的看法,也要认真倾听了解党委、政府部门的意见,加强互动交流,促进彼此沟通理解。

(三)拓展渠道与形式,确保实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

广泛的政治参与是化解社会冲突的有效途径之一。表达自己的利益、参与利益分配博弈的人越多,所产生的游戏规则”就越公正,人们之间的冲突就越能得到化解。公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通过各自所联系的代表人物来进行协商民主,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体各自的角色,有效整合社会各个阶层的资源,能够充分表达意愿,释放公民的政治诉求,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有效。我们应致力于最大限度满足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复杂多样的参与要求,搭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平台,拓展的协商民主的广度和深度。

首先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已建立和完善了全国、省级、副省级、地级、县级政协的五级组织体系,理应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当也能够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的基本制度。我们要积极发挥人民政协的优势和特点,广泛吸收各民族、各党派、各团体、各阶层、各界别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参与政事,丰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突出特点,切实把政协协商成果纳入决策程序;其次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推进恳谈会、听证会、咨询会、网络协商等多种形式,并逐步发展成为制度化安排。通过这些渠道和形式使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不同层面的渠道得到充分反映。

(四)健全运作机制,促进协商民主制度的规范化、程序化

对于民主政治来说,价值、制度与程序三个要素是辩证统一、相互影响、缺一不可的。因此,我们要按照协商在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原则,确定协商民主的程序,包括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的程序、安排协商活动的程序、通报清况和听取意见的程序、参与协商的程序、及时整理并报送协商成果的程序、意见建议处理及反馈的程序、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的程序等。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将此七环节构成的程序形成规程或条例,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

目前,重点要建立协商议题确定机制、知情明政机制、协商反馈机制和监督落实机制。确定需要进行协商的大政方针、重要问题、重要事务、其它问题”等的具体内容,明确哪些事项应当且必须协商?由谁提请协商?在什么时间和什么范围内协商?违反协商程序的补救措施是什么?要扩大民主党派、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的知情权,构建各种信息公开渠道,如建立各级政府与民主党派的定期对话机制,加强中共党委和统战部门与民主党派组织的联系协作,定期不定期举办专题报告会、读书会、情况通报会,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到有关单位上门走访、咨询问政,有计划、有重点组织开展调研、视察和服务群众活动,进乡村、社区、企业深入了解社情民意,等等,下大力气解决协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经民主协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采纳与落实情况,应及时进行反馈。对违反协商民主的决策效力问题、责任追究问题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五)致力共同推进,深入研究和推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协调配合

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是我国最为重要的两种民主形式。这二者不是简单的共存关系,更不是替代关系,而是在民主制度框架下的相互支持、补充和增强的关系。在保障人民行使投票权力的同时,运用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追求和谐相处,经过充分的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种关系决定了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需要共同推进。我们要使两种民主形式更好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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