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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资格初始认定的通知

根据包头市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初始认定的相关规定,学校现决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始认定工作,具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具有毕业生指导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经过统考录取的计划内代培生、自费生),在具备认定资格条件时,可初始认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通过成人教育、职大、业大、电大、函授等途径取得学历人员,不在初始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内。

二、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

2.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3.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4.完成继续教育要求学时;

5.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资格条件

1.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硕士学历获得者,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先参加工作,后取得硕士学历的,读研究生前后,共从事助理”级工作满三年,且毕业后至少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博士学位获得者,毕业当年即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其他条件

1.上述各项资历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2.已认定过各类专业技术职称或已参加评审取得过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能再参加本次认定。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

1.填写《初始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A4纸张,附件下载);

2.提交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学历认证一份(A4纸张);

3.提交毕业生指导就业部门《就业报到证》、高校就业协议书原件及本人档案;

4.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免试人员携带免试凭证)原件;

5.提供免冠二寸近期红底彩照一张;

6.各位申报人员请于1月7日前将本人申报材料交组织人事处(410室)。

附件: 初始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

组织人事处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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