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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个人提交有关档案材料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员工:

干部人事档案是对干部个人经历、活动、表现等成长过程的记录,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本着为干部本人负责,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的目的,根据《关于印发<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文件要求,现就我院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有关事项做进一步明确,并就在职在编干部个人需提供有关材料列举如下:

1.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

2.不同阶段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学籍档案(如本人持有,需盖有毕业院校公章的密封档案,本人不得私自拆分),以及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

3.1997年以来参加二个月以上理论、专业、技能等培训的,须有相应的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说明:因现干部培训采用学分制,所有参加重要的培训和学习也要收集归档。

4.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5.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6.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7.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以及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应将转正后的教工党员发展材料及时上交)。

8.表彰奖励材料:获得市级以上的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

9.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10.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11.其他材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

各部门主要领导接到通知后,要将文件精神传达给每位教职工,并要求每位在职在编教职工认真对照以上列举的11个材料积极查找,并于2014年12月1日前由本人将材料交组织人事处403办公室王晓玲老师处,之前已提交过相关材料的教职工无需重复提交。今后,教职工如有以上更新材料,要及时上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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