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15〕2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个人有关事项
学院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细化后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如实填写2014年度个人有关事项,要求本人亲笔填写,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完整。因今年表格发生变化,所有干部都要按照首次填报的要求填写,不允许勾划“有变化”或“无变化”。
通知发出后,领导干部本人尽快到组织人事处组织干部科(办公楼403室)领取纸质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和信封,如对“本人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一项不确定者可咨询王天翔老师,填写完成后报告人应当将本人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由本人于2015年3月25日前交组织人事处。在填报过程中,如有不清楚事项,请与组织人事处组织干部科联系。联系人:王晓玲,联系电话:0472—6887081。
二、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学院党委将按照3%-5%的比例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随机抽查、核实。
领导干部应当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调离岗位、免职处理;凡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
组织人事处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