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6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15〕74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院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表》的要求,如实填写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新提拔的3位副处级干部应按照首次填报的要求,完整填写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截至填报时的现状)。
二、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
三、为保证报告事项的真实性,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组通字〔2014〕1号)文件要求,将开展随机抽查核实和重点抽查核实工作。随机抽查核实工作将在二季度集中开展,随机抽查比例为10%;重点抽查核实对象为:拟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考察对象为科级的先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拟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对象等,重点抽查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四、通知发出后,领导干部本人尽快到组织人事处干部科(办公楼404室)领取纸质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告应由本人亲笔填写,密封后在信封上签名,由本人于2016年1月15日前交组织人事处。在填报过程中,如有不清楚事项,请与组织人事处干部科联系。联系人:王晓玲,联系电话:0472—6887096。
组织人事处
2016年1月8日